10.2.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6、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至小距离不宜小于5m。7、多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高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00m。《建规》8.6.2.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高层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中,水喷雾灭火系统厂家,为了减少报警阀和管井立管数量将两组报警阀组后的配水干管构成环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曾经流行过一段,现在基本不再采用)(3)喷淋配水管(水流指示器后--配水支管前)构成环状。适用于单层防火分区面积较大场所(如地下车库、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可保证配水支管双向供水,喷雾灭火系统,减小配水管管径,高压喷雾灭火系统,但管网的水力计算相对复杂和繁琐。
3.4.3储罐消防冷却用水量的确定按如下规定执行:1)当着火罐为立式罐时,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地上储罐均需冷却。当着火罐为卧式罐时,距着火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相邻地上储罐需冷却。在上述范围的储罐**过3个时,冷却水量仍按3个储罐用水量考虑。2)当邻近立式罐**过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3个罐的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浮**或浮舱式内浮**罐(浮盖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